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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
办结期限 | 1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 | 船舶监督处 |
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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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期限 | 1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 | 船舶监督处 |
受理机构 |
实施机关:各分支海事局、基层海事处
受理部门:各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
10.《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
11.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2.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4.办理远洋渔船进口岸手续提交材料“货物申报单”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二十、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9.《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
10.《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1.《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2.《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办结期限:1 个工作日。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
(1)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2)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
(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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