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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受理电话: 0898-68626559
0898-68662411
船员档案管理: 0898-68626187
公司审核
《(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办结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 | 船舶监督处 |
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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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实施机关:海南海事局负责国际航行船舶《(临时)符合证明》签发,分支海事局负责国内航行船舶《(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受理部门:海南海事局政务中心/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办理
申 请 人: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3.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5.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提交材料: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公司审核)》;
2.公司所属或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总清单;
5.6个月内实施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
6. 法人或其下属单位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7.船舶管理协议及复印件(申请人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SOLAS公约第Ⅸ章》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6.《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
7.《关于<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对第二批船舶生效的通知》
8.《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对第三批船舶生效的通知》
9.《关于非独立法人申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事宜的通知》
10.《关于对同时经营国际和国内航行船舶的公司审核发证安排的通知》
11.《关于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辖问题的批复》
1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船舶审核管理补充规定》(海安全[2003]213号)
办结期限:材料审查:当地海事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审核发证机构审定批准: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经审定同意发证的,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2.经审定不同意发证的,签发《审核结果通知》并抄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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